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止变更的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上虞市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关,其派出机构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监督,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市发改、财政、监察、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第七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 《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九条 《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预算价扣除平均下浮值后的价格15%)时,项目业主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其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或行业规范中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上下《工程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匡算确定。
(一)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专业审计分局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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