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全文) 腾讯网| 2015-04-27 18:45 今天上午 10 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就《解释》的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解读。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过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 4年11月1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 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 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 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 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起草了司法解释草案,并认真听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工作前后历时半年, 经过数易其稿, 不断完善。最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48 次会议于 2015 年4月 20 日讨论通过, 将从 5月1 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二、起草《解释》遵循的原则起草工作遵循了三个原则: 1. 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 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2. 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 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 3. 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缺乏实践积累, 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 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 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 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三、《解释》的核心内容《解释》共 27 条, 包括十个大的方面: 立案登记制, 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 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 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 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 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 《解释》还明确,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 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解释》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 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3.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给原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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