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 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持证上 岗,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爆车辆驾驶员入井培训发证,机电部、安监部共同负责驾 驶员入井驾驶证的检查审验,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严禁上岗。
2、 防爆胶轮车驾驶员严禁随身携带烟火、电子表 xxxx、游戏机等不防爆产 品入井。
3、 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车辆行驶路线和矿井避灾路线, 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4、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 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并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 驾驶员必须严格认真执行防爆胶轮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6、 乘车点出现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等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驾驶员
必须停车制动,主动下车协助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指挥维护秩序, 确保车辆上
下车人员安全。
7、 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发现有人员、卡轨机车进入车道、或有障碍物等不能
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时,应及时停车避让,并实施驻车制动。当现场不安全情况无 法处理时,需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队长安排处理,确认不安全因素消除 后方可启动运行。
8、 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速度驾驶车辆运行,严禁疲劳驾驶,开情绪车,开快 车,开冒险车,开野蛮车。
9、 驾驶员在启动前或行车途中发现瓦斯浓度达到 %, 一氧化碳,碳氧化 合物超限时,严禁启动车辆或断续行驶。
10、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及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 良好,车容整洁、室内坐垫完好。
11、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车辆完好和线路情况、注 意事项等向接班人员交接活楚并在交接记录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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