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证明材料。
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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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2、使用过程
自1996年两联《出生医学证明》在我省启用,对1996年3月以前出生的孩子不再补证。
自2000年起自《出生医学证明》的身份证号码由15位增加到18位。
为便于微机联网管理,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起编号前加“A”,2001年加“B”,以此类推。 编号为字母+9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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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2003年《出生医学证明》由两联增加为三联,增加的一联由接生单位存根。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取消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009年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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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批准本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受市卫生局委托,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市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签发、换发、补发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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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直径为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红色)印模式样举例: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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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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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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