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 年 5月 8 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5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 ,适用本办法。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 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 履行职责。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 25名, 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 5 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 20 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 3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 5 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 3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 可以连任, 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3 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 公正廉洁, 忠于职守,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 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 2 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 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发审委的职责是: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 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 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 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 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 含独立董事,下同)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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