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LGG08】
气瓶管理规定
1、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4、管理职责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溶解气体:乙炔。
6、工业气瓶检验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供应方管理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 的规定。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收发贮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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