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质量,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提供有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它信息,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火灾性质,分析火灾过程,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接到报警或报案属于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火灾现场勘验应按火灾调查的管辖要求进行管辖。
第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复查等。
第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火灾现场勘验。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应当具备火灾现场勘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安部火灾调查岗位资格考试。
执行火灾现场勘验任务时,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配备必要的勘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勘验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勘验仪器设备进行勘验,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 火灾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或报案后,应迅速到场,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落实火灾现场保护措施。火灾现场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二)首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公安消防部门人员或者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组织进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公安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主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做好辖区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凡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场所均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勘验进展进行调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由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确定。
第十三条 在火灾现场保护中,现场保护人员应利用警戒线、警戒带等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对火灾现场痕迹、物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员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痕迹、物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三章 火灾现场勘验的组织与指挥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由具有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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