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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错案标准之我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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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错案标准之我见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审查批捕中的错案以及衡量错案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 认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木文在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 量是否属于“错捕”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是法定 标准;二是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这是事实标准。具体地说,不能认为批捕后作了无罪处 理的案件,就一定是审查批捕之错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逮捕条件和具体案件事 实与证据为标准来审查确认“批捕决定”和“不捕决定”的对错。
关键词:批捕错案标准
“审查批捕错案追究制”是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实行 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的措施。这一制度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检察 官的素质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什么是“错案”,认定错案的 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如不明确,必将会使检察人员心存疑虑,畏缩不前,挫伤检察人员的 积极性,从而导致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负面效应。为此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 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批捕错案标准相关观点述评
对于审查批捕错案的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查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即是审查批捕错案,错案标准是是否作无 罪处理,对此笔者称之为“无罪处理标准说”。这一观点是刑诉法修改以前的通说,有关机关 在评选最佳检察院和一流科(处)室时将是否有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作为一个不可或缺 的硬性指标就是这一观点的实践体现。一般说来,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公 安机关撤案;二是检察机关不起诉;三是法院判决无罪。根据“无罪处理标准说”,审查批捕 后只要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就是审查批捕之错案,就没有评选最佳检察院和一流科 (处)室的资格,甚至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观点的逻辑根据在于只有有罪的人才能 批准逮捕,所以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作出有罪认定,否则就是审查批捕的错误。 而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影响是,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必须考虑犯罪嫌疑 人被批捕后起诉部门是否起诉,法院是否判其有罪,如果起诉或审判有可能出现困难(即案 件有可能作无罪处理),就作不捕决定或退查处理。有人甚至提出“宁可放纵,不可错捕”。 为了不出现“错捕”(无罪处理情况)而过分求”稳”、求“准”,有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 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不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例如,在仅有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 (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情况多为如此)这样一对一的证据时,因担心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 环节或审判环节翻供而出现无罪处理情况,认为证据“单薄”而作出不捕或退查决定。笔者认 为,这种担心是没有理山的。
第一,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已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作出批捕决定,如果在审查批捕时去考 虑此后审查起诉和审判时的情况,无异于用起诉条件和审判条件来衡量逮捕决定;第二,在 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翻供的情况下就怀疑他(她)以后会翻供,无疑以一种还未曾出现的怀疑 结论来定案,是置既存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于不顾,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没有 根据的。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司法人员对“无罪处理标准说”提出了疑义,认为在刑 诉法的新规定下,将是否作无罪处理作为审查批捕错案的认定标准是不合实际的。
第二种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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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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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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