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工业提升计划,规 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 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 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 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企业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 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有中方控制权;
(三) 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 业;
(四) 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 近三年内应取得一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 行成果转化实施;
(六)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 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 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 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 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 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大专 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 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 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 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 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 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 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 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 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 证体系。
(五) 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积极实施 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 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 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 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 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省属企业可择优推荐本级或下级企业,并将推荐企业的 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沢《企业基本情况 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 - 1 )、工业企业科技 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 品鉴定证书、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或受理、公示证明;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 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 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初评,并对初评结 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 号。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及发展情况将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 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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