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doc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 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所属的与 省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采购单位”)。
上述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单位、二级单 位和基层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应执 行《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 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资金是指采购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厅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按采购地点和级别分为省级政府采 购和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当地政府采购”)。兰州 市以外的厅属单位除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参加当地政府采购外,其 余采购项目应参加省级政府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施 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
(二)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公路、水路和机场及其设施 的恢复工程。米购单位应在自行米购后10日内将米购情况在政府米 购网上公示。
(三) 由所属单位施工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厅应编制政府米购预算,米购单位应编制政府米购实施 计划o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实施政府采 购的依据。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 除外)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 府采购网”或当地的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
第条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 构申请,在财政部门所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专家不能满 足评审要求时,可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推荐专家建议,由 财政部门确认,并将推荐专家的资料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 况需要采购进口的须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 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 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效果、性能达 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 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第十四条厅属单位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当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执行市(州) 政府印发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未印发前,执行上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额标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省财政部门是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 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地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即政府采购办)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在财政部门内设立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财政 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操作事宜的非营利事业 法人。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资 格的,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
第十六条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厅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 构,由主管副厅长和相关处室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 审定厅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
(三) 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四) 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厅财务资产管理处是厅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厅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 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对委托办理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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