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现行标准在我国, 矿难主体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私挖乱采的个人。由于矿难主体的差异,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非企业单位。此类单位开办的煤矿或者非煤矿发生矿难后,有关死亡待遇可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亡者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如下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 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指遇难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有下列 7 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 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到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赔偿的标准所谓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而招用职工的单位。必须注意的是, 这里的“非法用工单位”与 2005 年9月3 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非法煤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而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招用人员开采的, 属于非法用工单位, 但非法煤矿不一定必然是非法用工单位。因此,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或者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仍属合法用工单位。其矿难人员的善后处理仍适用合法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 对死亡人员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 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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