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财彳T〔 2014〕3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 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
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 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 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 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会别,交 通、、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席列 车)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 具(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 商务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 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多(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
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 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 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
其他人员
300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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