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分为五类。注: 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 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的要求( 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 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 甲类厂房除外) 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 麻纺厂除外)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 ,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倍。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 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 10k 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 . . 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 2m。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时,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 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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