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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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设置的一个税种。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重庆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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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1、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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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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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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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的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租算营业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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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计税依据
计税价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1、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原值,未按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备
3、房屋改扩建相应增加房产原值
4、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包括:货币、实物收入
劳务抵租的,按同类房产租金水平计征
申报不实的核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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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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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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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3、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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