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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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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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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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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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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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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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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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