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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砍伐城市树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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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修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坑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并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城市树木无论归谁所有,均不得随意更新、砍伐或者移植。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处砍伐树木 10 株以下的(含10株)出县(市)、区域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 10 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 50 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 1 株应当补栽 10 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低于小于 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 5月1日之前完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绿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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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