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
陕农信 保字[ ]第 号
债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债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二条 保证人的陈述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条 保证人承诺与保证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没有主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划收。本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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