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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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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0610( 颁布时间) 19970610( 实施时间) 市政府令第 61号( 文号)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单位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及部队、武警、新闻系统设立的驻蓉机构)。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可设办事处;中型企业可设经济联络处。第三条驻蓉机构的设立, 应符合对外开放的总体方针, 有利于经济联合和招商引资,有利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管理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控制。第四条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授权, 主管本市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本市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第五条驻蓉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二) 对省级、地专级政府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省级、地专级政府以外的单位关于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四) 对批准设立的驻蓉机构进行登记, 核发、年审《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 (五)组织驻蓉机构信息交流,协调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申请设立驻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第八条省级、地专级政府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 须出具所派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公函; 县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 须出具所派单位向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申请公函。申请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名称、职能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蓉机构的, 除须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公函外,还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 派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 若无行政主管部门,可持派出地县或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批文; (二) 派出单位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拟设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审查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协议等文件正本,其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经登记发证后, 驻蓉机构的名称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 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说明理由,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改。驻蓉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变更后, 应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省级、地专级政府驻蓉办事处可按规定数量申报常住成都集体户口, 其余编制内人员办理专项户口; 其他驻蓉机构编制内人员均办理专项户口。集体户口和专项户口须按有关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第十二条驻蓉机构在本市购房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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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