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铃木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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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担保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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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地点:
应乙方要求,甲方提供 车 辆(牌照号码 ,底盘号码 ,保险单号 ,保险报案 : )给乙方租用,双方就租车事宜达协议并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金、合同保证金、租车时间、逾期(或里程)收费标准
1、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限行 公里。
2、用车详细的行程:
3、用车超限定时间收费标准: 元/小时,用车超限定公里收
费标准 元/公里。
4、油费承担对象: 过路、桥费、停车费等承担对象: 交通违章罚款承担对象: 。
5、租金 元,合同保证金 元,是否开发票: 。
6、补充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乙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乙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乙方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乙方和乙方担保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承担甲方提供的代驾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所造成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各种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 如实向甲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车辆修理必须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
5. 协助甲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自己交通事故或被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自己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及损失。
7. 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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