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一、前海政策(一) 深圳前海的八项金融政策 1.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 2. 探索试点跨境贷款; 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3.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4. 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5. 支持在 CEPA 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 6.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性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7.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二) 高端人才优惠《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 下称《补贴暂行办法》) 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部分, 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已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始在前海试点,符合条件者 30 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生证”。深圳市已成立了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二、深圳市政策(一) 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 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 除直投类机构), 注册资本 2 亿元以上(含2 亿元, 以下按此类推)的, 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2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二)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 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以下按此类推) 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 亿元以下、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三) 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除直投类机构),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以下按此类推)的,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 2000 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四) 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给予追加奖励,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奖励基准。管理资产规模在 500 亿元以上(含 500 亿元) 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 100 亿元奖励 100 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管理资产规模在 500 亿元以下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 50 亿元奖励 50 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管理资产规模追加奖励。(五) 对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一)、(二)、(三) 项条件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可以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六)
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