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人涉嫌“权力越界” 权力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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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既是政府的代言人,同时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个维护者。 近日齐二药事件受害患者向中山三院要求经济赔偿事件备受争议。此次争议源自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8月10日的一个公开表示。毛群安先生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为此,他呼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实在不清楚,毛群安先生的此说有何依据。“齐二药”假药案一共祸及64名患者,被医疗鉴定小组确认为“高度相关”、“相关”的患者有15名,其中13人死亡。这其中,中山三院将假药卖给患者(假亮菌甲素从元/支升至元/支,医院加价28%,超过了政府允许的15%),医院事实上也充当了经销商的角色。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药品管理法》第93条也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毛群安先生的逻辑,医院只要及时上报药品反应,就算尽到责任,不必为假药担责,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断,“及时上报药品反应”会成为某些医院规避售假责任的重要突破口,假药的使用因此而可能在一些草菅人命的医院和医生那里泛滥开去?
问题的实质还不在于毛群安先生观点的对错,中山三院该不该为假药担责,法院自有公断。问题在于,身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此番言论有“越界”之嫌――对本应由法院裁判的事项“指手画脚”。如果是直接牵涉到卫生部自身的责任,卫生部当有权为自己辩护甚至公开辩护,但若涉及的只是其管辖范围的事件,而非其自身的直接责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此番表态,就难免有利用行政力量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嫌疑。
类似的毛群安先生这样的“越界”甚至多次“越界”的事,在政府新闻发言人中似乎并非个别。最近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先生就因此特别夺人眼球。比如他说:“对于包括资助困难学生这样大的国家政策,媒体不去积极宣传,说浅了是无知,说深了是对国家政策的漠视”。“我们特别不提倡我们的媒体在未来的几个月之内,突然写出一个困难大学生面前吊着牌子,上面写着‘我考上了某某学校,我没有办法上学’,然后呼吁社会捐助。我相信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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