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购房合同查询
篇一:关于印发《巴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H—01—0605。凡在该合同中采用的格式条款,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条 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就拟定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到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格式条款合同样本(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并附有电子文档;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工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会同住建部门于3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 1
定的,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合同上配发格式条款备案编号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载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入网销售时,应当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获准备案证明。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第一条应与开发企业已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相符;
(二)第二条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相符;
(三)第三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相符;
(四)第四条应符合《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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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第十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十三条相对应;
(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应符合商品房综合验收的相关规定,第二款第六项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八)第十二条约定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九)第十三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十条相对应;
(十)第十四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三)第十八条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四)第十九条第三款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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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二十条约定不得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抵触;
(十六)第二十一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 (十七)第二十二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权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八)第二十三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九)第二十四条约定内容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十)第二十五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约定内容应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十二)第二十八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约定
“住建部门”即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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