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积金字〔2018〕14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赣市房字〔 2018〕16号)文
件规定,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商业贷款楼盘准入、 备案时,应同时到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预准入手续, 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办事处必须 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申报资料按现行政策 规定提供,不包括《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和楼栋照片),并签署意见。
二、各办事处要积极跟踪了解预准入楼盘建设进展情况,并 根据实际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预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申请资料,再交办事处预审核。在楼栋封顶竣工验收合格 15个
工作日内,办事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正式准入备案手续, 并报市中心业务运转科、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三、各办事处要加大《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维护住 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平等的购房权益。
四、各办事处要积极与当地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 联系,对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进行日常巡 查,在3月底之前完成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抽查和“回头看”。对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通报、记录信用档案,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2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科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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