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
中国人民银行县 (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
用合作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 ( 以下简称县联社 ) 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
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
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
称农村信用社 )入股组成、 实行民主管理、 主要为农村信用社
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
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
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
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
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 (市) 的农村信用社进
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
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
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
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 (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 (市) 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 四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
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
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县 (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
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 八条规定的,申请
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 )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
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四 ) 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
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
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县 (市)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地
(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
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县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
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 四 )更换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
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
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
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
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
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
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
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
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
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
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
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
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
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