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
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
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具
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
织(中央在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 财政局管理。
.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 财政局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 1、2
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 人员(退休、下岗)及
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
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以上
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的人员,都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 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
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具备本市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 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
(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 另外还包括会计 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
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 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必须通过参加会计
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2000年7月1日后毕业生执行此办法,具体取证 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专(含中专 )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 生,从所在学校取得中
央或学校所在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上述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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