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01 首封概述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 II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CP3 ,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 200 6 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 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 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 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 委员会认为, 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 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 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 40 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 350 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 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 QIS3 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 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 200 2 年 10 月公布的 QIS3 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 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 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 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 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 8% 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 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 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 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 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 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 以巴塞尔委员会 1996 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 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 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 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 对于这两种风险, 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 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1) 标准法(1) 基本指标法(2) 内部评级初级法(2) 标准法(3) 内部评级高级法(3) 高级计量法信用风险标准法 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 exposures )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 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 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 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 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 OECD ) 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 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 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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