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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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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 : 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颁发单位 :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发日期 : 2002年 1 月 29 日
适用范围 : 四川
失效日期 :
实施日期 : 2003年 2 月 1 日
文件号 : 成劳社发 [2003]18 号
所属层次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全文 : 各区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和劳动保障 )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二 00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
定》 (市政府令第 93号),搞好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管理工作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促进就
业和再就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年满 16 周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人员
、企业依法撤销、关闭后的人员
、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被企业辞退的人员
、被企业除名或开除及自动离职、辞职的人员
、其他应予登记的失业人员。
前款所称失业人员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 ,没有工作
并采取切实行动寻找工作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
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提前退休、 单位内 部退养的人员不参加失业登记。
第三条 失业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乡 )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领取《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以下简称《失业证》 ):
(一) 、 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 ,须持本人户口薄、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证明原身份的
有关证件和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二) 、由就业转失业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告知其按
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失业
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
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乡)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 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发放。
第五条 失业人员凭 《失业证》 可享受由市或区 (市)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以及街道、
镇(乡)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的下列服务:
、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
、就业训练;
、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办理下列事项:
、参加用人单位招聘;
、办理个体经营工商执照;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办理其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续接手续和重新就
业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失业人员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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