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摘要当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商贸活动已成为世界的潮流,电子合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将主要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意思表示收讫确认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8-02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运用于商贸活动的普遍化,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工具应运而生。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
示是通过数据电文作出,具有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
一、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概述
我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网络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合同形式的解释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
所谓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电子手段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最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合同意思表示形式包括:E-mail电子邮件形式和EDI(即电子数据交换)。
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生效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发出
根据电子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电子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根据电子意思表示相对人可否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电子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电子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电子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情形下采取了解主义,对话式意思表示须对方当事人客观上实际了解;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即发生效力,不论相对人是否了解。
(二)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到达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把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本质上电子化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规定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对到达时间的规定遗漏了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而数据电文发送到指定系统以外的收件人的另一系统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应借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中有关的规定:“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三)电子意思表示的收讫确认
由于电子通信技术上的限制,电子意思表示具有不确定因素,如要约是否到达、何时到达或受要约人的承诺能否立即判定,此些情形皆不利于电子合同的订立。消除不确定性风险的最佳途径是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收讫确认作出约定或声明,这样便于对行为加以预测、知悉意思表示是否到达,避免发生主观上预期到达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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