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及移民补偿安置系列问题的探讨土地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早期财产制度中主要的财产权客体。及至今天土地仍然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基本问题,尤其在农村,土地的重要性深入人心,故而, 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已经或正在努力构建本国的制度, 我国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 也正在逐步建立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土地制度的构建是以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构建起来的, 这就决定了,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中, 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而往往是由国家通过征收来扮演一个主动性的角色来实现权利的转让, 并主导了此后的一系列补偿安置问题, 由此构成了一种广义上的土地征收制度。因此, 这种大范围角度上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很有必要关注的,而且由于这点在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全面,所以我们在以后的调研和论证都将以此为典型。总的来说, 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性质首先要有全面的认识, 但偏偏这点历来是有很大争议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 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对其性质的不同认定对于我们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救济方式是全然不同的。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所因遵守的正当程序往往是源于行政法的规定而非民法; 而对于移民补偿环节的所适用的原则往往是依托于民法规则的, 更何况,《物权法》 42 条明确就征收这一制度做出了规;而从被迫搬迁移民群体往往会因为土地被征收而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情况看, 关于补偿安置问题的规范又会带有一定的社会法性质。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制度并不是可以简单地归于某一部门法就可以调整解决的, 必须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各个法律部门除行政法和民法之外,还有宪法和经济法都引入制度构建的讨论中。我们有必要对其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处理,依其所属的不同法域性质援引不同的规则或原则进行调整, 我们权且将这一点称作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区分原则”, 以此来指导我们的整个研究探讨过程。具体的说,在课题的实际进行过程中我们会围绕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展开: 一、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方的权益受损的原因的归结。近几年来因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和群众上访事件之后, 我们应该反思现有制度中造成民众权利受损的种种漏洞。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研究和以及在真实生活中所做的调研,我们力求对造成这类现象的制度原因进行总结。以下是我们常见的一些原因: 1、拆迁催告程序、执行和问责机制不完善,暴力强拆频现 2、安置措施施行滞后,无法保证移民迁出后的正常生活衔接 3、财产评估标准的设置无法切实保护移民的实体权利(《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法》) 4、补偿款项因为地方政府存在的贪污,挪用问题而无法落实。(行政性偏好) 5 、补偿方以推动搬迁进程为目的对被拆迁人所做的额外许诺往往是无效的,但被拆迁人基于对承诺的信任而对部分利益的放弃很难得到弥补。(行政欺诈) 6、诉讼救济方式无力,甚至限制受害人的程序权利使其难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二、是在整个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虽然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强调对拆迁的农民的利益的保护, 但国家利益的损失不应该被遗忘, 更何况,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亦是移民合法利益的实现保障。在这里我将国家利益损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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