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354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民委员会
受让人: 伍 征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受让人购买出让人集体所有土地(荒地)等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村镇的总体安排和发展要求,一致同意向乙方出让自有土地并承担相关土地转让的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费用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塘组,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拾叁 亩(小写 13 亩),此宗土地总价肆拾伍万伍仟元整(¥),以平整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并进行结算,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综合用地,受让方可根据自身需要独立使用该宗土地,不受出让人限制。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08 年 6 月 1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三通,即通路、通水、通电(电力要求:三相380V,使用容量大于80KW)。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伍拾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上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 叁万伍仟 元整(¥3500000)。受让人缴付完出让金后,不再承担土地使用税费、房屋建设税费;不承担地方政府及社区、村、组的地方性摊派费用和其它各种费用。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贰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出让金。
第一期 出让方于 2008 年 6 月 1 日前,向受让方交付已完成第五条约定的该宗地要求的土地后,即支付到85%的土地金款即人民币 叁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 元整(¥)。
第二期 出让方在按第五条约定向受让方交付该宗土地和提供完备的用地手续至乙方名下后,受让方缴付余款。人民币大写 陆万捌仟贰佰伍拾 元整(¥)。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址,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 ①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所限届满前不收回;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及届满前,受让人有权转让、出租抵押该宗地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③出让人应协调好当地政府及周边群众与受让的关系,保证受让人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如周边群众及地方政府等原因导致受让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出让人应主持公正,维护受让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排除干扰,保证受让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有关约定
第十一条 出让方、受让方有关约定如下:
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天向出让人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续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原有约定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2、如受让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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