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1016( 颁布时间) 20031201( 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号( 文号) 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市政府 2003 年第 1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3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 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本市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 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市政、房管、园林、交通、消防等部门( 以下统称井盖权属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 属于该公共场所的, 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 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井盖权属单位报告。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 其井盖设施, 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工程安装的井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 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 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 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检查井盖, 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维修和更换。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要制定统一的道路井盖规格标准。权属单位在新建道路安装井盖, 其他道路更换井盖、井圈时, 应符合其规格标准。第六条市、区、县(市)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 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 应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 并通知井盖权属单位,在2 小时内进行补装、更换, 所需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第七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 实施常规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 须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 接到举报 4 小时内应予修复; 其他地区的应在 6 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 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 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 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 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检查井井盖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监督和举报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处理。第十条凡对盗窃、违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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