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农科员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村级农科员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 村级农科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级农科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强、作风扎实的基层农业科技队伍,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农科员的性质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而在村(居)委会设立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按行政村设置,每个村(居)委会设置一名专职农科员。
第三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属聘用性质,在农科员岗位期间其本人原有身份不变。
第四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由农业部门委托给村(居)委会直接管理;业务上接受乡镇农技站和上级技术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普及宣传农业科技知识,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2、开展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3、积极组织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4、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和上级业务技术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科员的聘用及条件
第六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实行聘用制,聘期原则上与村(居)委会换届相一致,每次聘期为3年。工作称职的可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工作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原聘任单位解聘。
第七条 聘用农科员必须履行聘用手续,由村(居)委会提名,乡镇农技站负责考察,经县农业局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由乡镇农技站与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 聘用农科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被聘用的农科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家乡,热爱农业和农村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龄在185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备一定的口头宣传能力和实践技能,身体健康。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聘用方可与被聘用人解除聘用关系:
1、被聘用人聘期内工作表现不好,一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2、身体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
3、自动离职达一个月以上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部门查处的。
5、双方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一条 解除聘用关系的,需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完备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执行;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三、农科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报酬属补贴性质,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转移支付管理,由乡镇农技站核发。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农科员报酬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先按月发给每人每月200元;其余50元根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再分配。
第十四条 农科员待遇属一次性补贴,解除聘用关系时不享有生产补助费(与村三职干部一致)。
四、农科员的工作考核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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