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训笔录》
《家训笔录》 南宋 赵鼎 第一项闺门之内,以孝友为先务。平日教子孙读书为学,正为此事。前人遗训,子孙自有一书,并司马温公《家范》,可各录一本,时时一览,足以为法,不待吾一一言之。第二项凡在士宦,以廉勤为本。人之才性,各有短长,固难勉强,唯廉勤二字,人人可至。廉勤所以处己,和顺所以接物。与人和则可安身、可以远害矣。第三项诸位中以最长一人主管家事,及收支租课等事务,愿令已次人主管者听,须众议所同乃可。 第四项子孙所为不肖,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诸位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 第五项岁时事祀,主家者率诸位子弟协力排办,务要如礼。以其享祀酒食,合族破盘。 第六项望酌酒献食如平日,长幼毕集,不得懈慢。 第七项远忌供养饭僧追荐如平日,合族食素。 第八项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自有正条,可以检照遵守。第九项岁收租课,诸位计口分给,不论长幼,俱为一等。五岁以上,给三之一,十岁以上给半,十五岁以上全给,止给骨肉。女虽嫁未离家,并婿甥并同。其你婢奴仆,并不理口数,不在分给之限。 第十项宅库租课收支等,应具文历并收支单状,主家者与诸位最长子第一人,通行签押。其馀非泛增损事务,亦须商议。 第十一项甲年所收租课,乙年出粜收索。至丙年正月初,据所收之数,十分内椿留一分(约度有馀即量增),以备门户缓急。内有官人到官支住,罢官到家,仍旧支给。 第十二项椿留钱岁终有馀,即拔入租课,历正初混同计数,分给椿留。 第十三项田产既不许分割,即世世为一户。同处居住,所贵不远坟垅。 第十四项士宦稍达,俸入优厚,自置田产,养赡有馀,即以分给者均济诸位之用度不足或有僚者。然不欲立为定式,此在人义风何如耳。能体吾均爱子孙心强行之,则吾为有后矣。 第十五项他日无使臣使唤,即于宣借内择一二人善干事能书算者,令主管宅库租课等事。稍优其月给,庶或尽心。所给钱米,正初分给时拨出,或季给,或月给。 第十六项主管宅库人,专管宅库应干事务,诸位不得私役及非理凌虐。 第十七项,罢官于他处寄居者,更不分给租课。 第十八项每岁收索租课,预告报管田人,候见本宅诸位子孙同签头引,及主管宅库人亲身到彼,方得交付。如诸位子弟,怀私取索,即不得应副。如辄支借来年计算,本宅并无认数。 第十九项诸位于弟,不得于管田人处私取租课。如敢违者,重行戒约。及时私取钱物,于分给数内克除外,更令倍罚。谓如私取十贯,已克除十贯,更克除十贯之类。 第二十项每正初契勘当年内如有合赴官者,据阙期远近,展一季分给。如代者补填,俟接人到,据所展日月,于椿留贴支。契勘当年有任满者,即约度计口存留(在官者先以书报),候到家日,依旧分给。所留不即于椿留内贴支,有馀拨入椿留历。 第二十一项每正初合分给时,即契勘当年内,诸位如有婚嫁,每分各给五百贯足,男女同。 第二十二项增添人口,展修房户等,应有所费,并于椿留内支破。其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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