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 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 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 将该事
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
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 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
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 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 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 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 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方法。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第五章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
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 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
关系。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 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八早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是是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 也可以由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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