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贪污贿赂犯罪研究_刑法论文.doc传统法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是历代传统法打击的重点。唐律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不仅 法网严密,条文齐备,而且立法详细,内容博大精深。木文拟从唐律疏议之条文出发,就 其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阐述,还原唐代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的原貌,以期更深入的理解 传统法的精髓。重新认识传统法,挖掘传统法文化资源,以史为师,必将为我们深入开展反 腐败斗争,加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及司法,提供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 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财物 坐赃
贪污贿赂犯罪是历代传统法打击的重点,统治者为维护吏治清明、缓和社会矛盾、 稳固统治秩序,都制定完备的刑事立法重点打击官吏贪污贿赂。笔者从唐律疏议条文出发, 还原唐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原貌,并对其法治成就进行初步探讨。
一、 立法概况唐代重视以法治吏,严惩官吏贪污贿赂,首次在律文中辟专章规制官 吏贪污贿赂。
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赃罪——“六赃”。“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 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强盗者,“谓以威若力而 取其财”,指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窃盗者,”潜形隐面而取”,秘密窃取财物。偷窃自己经 管的财物,则为“监守自盗”。枉法者,指官吏接受他人贿赂,而从事曲解事实、有违法律 的处断。不枉法者,指官吏接受他人贿赂,但并未从事曲解事实、有违法律的处断。受所 监临者,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坐赃者,指其他官员非因受贿或盗窃等而收受财 物。“六赃”中除“强盗”与“窃盗”,其余四赃皆属官吏贪污贿赂行为。
在《名例律》“称反坐罪之”、“称监临主守”等条中,对准枉法论、以枉法论、以盗 论、监临主守等概念也作了规定。“诸称'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 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己);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 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 真 犯同。”扩大了官吏贪赃枉法的立案范围,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 贪污贿赂罪名在《名例律》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职制律》规定了官吏贪污贿 赂的罪名、构成及量刑。立法体系严密、内容齐备,规制范围较为广泛。罪名的概念、量 刑幅度规定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一) 枉法裁判1“。受财枉法”。指官吏“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诸监临主司 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主管官吏收受他人财物,违背事实, 曲解法律,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依受贿数额处罚, 最重可处死刑。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 等,三十疋加役流。”官员受财而未枉法裁判的,亦以所受财物数额处罚,最重至加役流。 由于没有“枉法”,因此受财不枉法的处刑较轻,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
“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 财物论。”事后受贿,如案情有曲解之处,以准枉法论罪;不存在曲解情形的,以受所监临 财物论罪。
(二) 受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在辖区内收受财物。“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 尺笞四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 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主管官员非因公事利用职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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