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吗.doc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性合同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吗?如何 判定赠与合同的性
质?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对广大购买者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 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 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 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合同,我国学者之间一 直有不同观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依笔者的理解, 应将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两点: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只是为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赋予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并非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规定。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合同,我国学者之间一 直有不同观点。不过,由于将赠与视为诺成性还是实践性 合同的不同理解,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产 生直接的影响。依笔者的理解,应将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
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 诺人对此作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诺成为原则,如认为赠与合同属 实践性合同,则应属相对于原则的一种例外,对此法律应 有明文规定。而在赠与合同一章中并无关于赠与为实践性 合同,即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方才成立的规 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只是为平衡赠与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并非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规定。而且如认为赠与为实 践性合同,则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 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谈不上撤销赠与的问题。因此,依以 上逻辑推理,合同法应是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加以规定 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赠与均为 诺成性合同。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实际上,要 求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的学者,主要是
考虑到赠与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因 此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则对于赠与人似乎有失严苛。 但是,赠与人之赠与既然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当不同于戏 谑之言语,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为发生相应法律
上结果之内容。如受赠人已信赠与人之诺言,而后赠与人 却欲反悔,则其仅不交付其财产即可达到目的,且无须为 此背信行为负担责任,如此一来,其后果无异于放纵信口 开河、言而无信之风。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况且受 赠人如因信其赠与之诚意而为接受赠与之准备时,一旦赠 与人背信,则其不独缺德,还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害并使其 无处寻求补救,实在有悖诚信原则。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 合同,虽然使赠与人受有一定约束,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亦同时赋予其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且仅令其承担较 轻的瑕疵担保责任等以资平衡,也不能说双方之间有严重 失衡的利益。因此,通过给赠与人以一定的约束,使赠与 人增强信用观念,避免信口开河,较之于放纵赠与人言而 无信的做法,应是较好的选择。
专业人士表示,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 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 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想了解更多赠与合同范本的法 律知识,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房产律师,提 供免费咨询,为您解答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性合同等法 律问题。
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不一致的行为,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 保险合同特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 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 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 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 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 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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