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制度
信用管理师介绍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梗概目录
。
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5、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
2.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目 录)
一、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 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 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 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 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目 录)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B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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