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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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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do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
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惊醒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 同,回购成交合同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成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 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 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 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 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 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 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计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发送并相 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 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 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 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
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
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
额=首次资金清算额X( 1 +回购利率X回购期限/ 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
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 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 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 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 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 整并相符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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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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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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