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上海市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26号)、《上海
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2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区级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区级事业单位”)o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事业单位对
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
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曲售、由让、转让、 置换、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
第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
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
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 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区级事业单位涉及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
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
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 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 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
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权限和基本流程
第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须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等。
第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区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 使用的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区财政局审批。
(二)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单价 (账面余额)在50万元(含) 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级预算
单位处置单价(账面余额)在 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 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 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 进行审批,主管部
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主管部门授权区级事业单位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由主
管部门汇总并于次月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级事业单位处置第十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国有资产,应按照 单位申报一主管部门审核 一区财政局预 审一单位处置一主管部门确认一区财政局核准”的流程办理:
(一)单位申报。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 须填报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并附相关
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按规定须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社会中介机构现场查验实物并评估价值。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 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按规 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后方可交易。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处置申请材料的合规性、 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 正式行文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土
地、房屋和车辆,须附区机管局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区财政局预审。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预 审,并由具预审结果告知书。 预审结果告知书仅表示是否同意处 置资产,不作为单位销账的依据。对按规定须要进行评估的处置 事项,应当同时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四)单位处置。取得区财政局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区 级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处置, 并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 理成册,上报主管部门。
(五)主管部门确认。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 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核准。
(六)区财政局核准。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核 准,并由具书面意见,区级事业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区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 由主管部门结
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审批流程。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

上海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jc201601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