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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民法总则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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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民法总则草案
在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如果审议意见较一致,草案将提交明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下面WTT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据介绍,草案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询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中央部门、基层单位的意见,征询范围涵盖了全国
3
1 个省市自治区。在前两次审议稿确立的框架内,三审稿查缺补漏、言必有中,又作出了多处较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的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处理民事关系,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
以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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