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病假, 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 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 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 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 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一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的计算, 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 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 确定。此外, 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 70% 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80% 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 年不满 8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90% 计发;⑤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 计发。(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 计发;②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3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50% 计发;③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 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 (计算基数/ )× 计算系数× 病假天数。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关于病假待遇, 有两点需要注意, 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 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40% 的, 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 , 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 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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