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心得体会【三篇】.doc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心得体会【三篇】
【篇一】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 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 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 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 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 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 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 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于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 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 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 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 度提出了初步设想。2002年8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进 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
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 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2005年我国又新增12个省(市、 自治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 量不断增长。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 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 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 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的发展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 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刑矫正而言社 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 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让明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安置于社区范围内,与家庭社 会保持密切联系,经过帮助矫正使其重新悔过,完成在社会 化过程,不仅有效克服了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 交叉感染。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犯 罪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顺利 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 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 作流程。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 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
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 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 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 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与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 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 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 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 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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