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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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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矿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寺河矿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包括:员工出差、会议及学习培训、出国(境)考察、疗养及工伤就医、驾驶员出车、探亲休假等各项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员工出差差旅费
第四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事由;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住宿费,凭正规票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减路途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六条 出差人员前往北京、太原的,应优先入住北京办事处及太原办事处。
第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带车出差的人员、乘坐顺车人员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一)标准
ﻫ职级
火车
动车/高铁
飞机
轮船
(不含旅游船)
其他工具
(不含出租车)
矿处级人员
硬座/硬卧
一等座
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矿处级以下人员
硬座/硬卧
二等座
三等舱
(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以外凭据报销。
(三)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个人职级标准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的规定
(一)标准
单位:元/天/人  
职级
地区
矿处级人员
矿处级以下人员
备注
A类地区
500
450
A类地区:<见范围>
B类地区
400
360
B类地区:除A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
(二)A类地区范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成都、南京、杭州。
(三)超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四)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住宿时间不足一天,但有报销票据证明是在乘坐交通工具两小时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可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差旅费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必须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各项会议、培训必须经本部门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规定
(一)报销费用时需附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
(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务费必须分别开具发票,住宿费按会议文件注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文件未注明标准,参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会务费按会议通知内载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未载明标准或会务费发票不是会议主办方开具的,必须先向会议主办方索要会务费标准及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的相关证明.
(三)会议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的规定
(一)短期培训人员报销费用,需附领导批示的外出培训文件(通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培通知单”.
(二)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培训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照晋煤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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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O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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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