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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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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夫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夫建房行为,切实爱护耕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夫建房是指农夫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夫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夫建房应当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爱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全都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舞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夫公寓”或“农夫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爱护的原则。农夫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把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殊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省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把握宅基地面积,鼓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需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夫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支配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平安、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夫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章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
第五条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动“多规合一”的有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支配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各乡(镇)总体规划在五年之内不得修改。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必需避开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难易发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消灭洪水或被洪水沉没的地段,避开各类爱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开被铁路、过境大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七条合理支配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实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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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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