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
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科技进步投入,避免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
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
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
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坚持“足额提取, 集中管理、
确保需要、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总局及各局院等事业单位安全费用根据每年事
业费拨款情况,按一定额度提取部分费用;
第七条 各控股公司、局院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3% 提取;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
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提取比例为 2 %;
2、岩土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铁路工程为
%;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
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
(三)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根据开采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 4 元,井下矿山每吨 8 元;
、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 1 元,井下矿山每吨 2
元;
3、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要求和标准提取;
(四)地理信息行业按项目总收入的 1 %提取;
(五)制造业、销售服务企业和其它风险较小的企业按
不低于年度经营收入的 % 提取。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已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企业,其提取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原规定;提
取比例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品支出;
(三)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安全科技进步项目和科技研究与试验用设备、工
具、仪器等支出 ;
(七)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安全活动、
安全评比、奖励、安全文化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
具备的设备、设施等装置的购置、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
得列入安全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为从事高空、易燃、有毒、放射性、野
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
需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
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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