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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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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它不仅关系到大量的流动人口的能否安居乐 业的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城市的安'宇与稳定。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 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 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 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 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 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 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 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 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 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构。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时应现场查验申请出租的房屋。
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房屋出租人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将《许可证》 送审。
第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同时 向受理登记的机关提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承租人身份和法律资格的有效证件 的复印件。必要时,经办人员可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证件的原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须依法律规定 经过公证和认证。 受理登记机关应将审核批准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租赁合同》及有关附件归档存查。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第十二条市主管机关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但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 可少于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指导租金由市主管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 和《中外房地产导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承租人丁 ,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独自行使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和 使用的权利。
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己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但出于保护出租房屋 和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承租人出于合理需要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互换租赁房屋时,应变更租赁合 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承租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具备承租条件的其他合法共同居住 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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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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