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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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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属单位,校车车属单位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记录的校车驾驶人,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二是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统一校车驾驶人制服,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每季度对所属学校校车责任人及校车驾驶人上一次以校车安全管理、安全行车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课。学校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等级管理,做到校车驾驶人工资、奖金与守法驾驶和安全行车情况挂钩。
  三是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学生安全。驾驶校车时,驾驶人必须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负责照看学生上、下车,维护学生乘车期间安全;行车途中不得无故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其他人员;在每次运载学生结束时,驾驶人会同跟车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杜绝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的情况发生;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送学生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切实维护校车运行安全
  1.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运行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全市每一辆校车都要有辖区交通民警及学校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免费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有辖区交通民警和社区居委会或住宅区管理处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并在校车驾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行车安全提示,标注每辆校车的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3.建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应拨出专款用于奖励校车违法违规举报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设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4.落实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严格实行校车“大三小六”检测制度,即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部门车管所和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同时实行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5.学校不得购买“营转非”车辆(即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作校车。本意见颁布前已购买“营转非”车辆作校车的,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测和监管,并尽快改变用途,不得作校车使用。学校租用校车时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明确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6.加强校车安全情况通报工作。每年年底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当年校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应当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市教育、交通等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各单位认真做好对车属单位、校车驾驶人进行预警通报和处罚的协调落实工作。
  7.做好对校车违法行为的跟进处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校车行车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车在当月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警大队联系车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车属单位领导进行警示约谈;校车在当月有十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当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予以通报和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联系车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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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2yuwb
  • 文件大小5.49 MB
  • 时间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