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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中,既要对传 统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进行规制,也 要对新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法律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为基础上,还应当反映发展中的新用工形式。在我国从事产 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 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 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 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 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
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同 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 具体包括:( 1)与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 3)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 4)其他通过劳 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新形式 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可以划分出多种形式的劳动 合同,并由此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和特定内容。随着 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 式日显重要。 如临时工、 季节工、 劳务工、承包工、 派遣工、 自由职业者等。这类劳动合同有其与标准劳动合同不同之处: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 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 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 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 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 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名义与实质上是否统一,可以把劳动 合同分为名义上的劳动合同和实质性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会 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分离的现象,当劳动合同上名义上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关系中实际的用人单位一分为二时,便产生了 所谓派遣劳动 . 劳动者与派遣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 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需要被派往与该公 司有劳务需求关系的实际用人单位去从事劳动。另一种情况 是劳动者与雇用人订立劳动合同,为该雇用人提供劳动,而 该雇用人又同时受雇于另外的雇用人,并与其所雇用的劳动 者一同为这个另外的雇用人提供劳动。
与此相关的还有借用劳动合同,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 用的工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由于借调合同由三方当事 人签订,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被借调职 工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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