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
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镇 (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
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市政园林管理部门 ) ,负责
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园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建设、环保、规划、绿化、国土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做
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政
园林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审
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
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须经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
方予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审
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
内建 ( 构 ) 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并报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公园管理机构应通过合理调整园内布局予以
解决。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
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 市钡, 划部门应当征得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因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
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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