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权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 1 四十四条: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较轻违法行为收购粮食数量 100 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收购粮食数量 100 吨以上 300 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收购粮食数量 3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严重违法行为收购粮食数量超过 500 吨以上,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 2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较轻违法行为欠付 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 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 1万元。一般违法行为欠付 1个月以上 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上 1倍以下罚款,最高 5万元。较重违法行为欠付 2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上 10万元以下的。处欠付款同等数额罚款,最高 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严重违法行为欠付 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 10万元以上的。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较轻违法行为代扣、代缴税、费在 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 1万元。一般违法行为代扣、代缴税、费在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 倍以上 1倍以下罚款,最高 5万元。较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税、费在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罚款, 最高 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严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税、费在 10万元以上的。处 10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 4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较轻违法行为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
xx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